宗旨 |
JSPS中国同学会(英文名称"JSPS Fellow Alumni Association in China",日文名称"JSPS中国同窓会")成立于2010年11月20日,以增进学振学者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友谊,加强中日两国的相互理解和友好关系为宗旨,力争为两国的学术交流及世界科教文化活动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。 |
通过JSPS项目在日本开展研究工作后回到中国的学振学者是JSPS的宝贵财富。作为面向学振学者的交流平台,JSPS中国同学会的成立不仅是对学振学者科研活动的支持,对中日两国之间的学术交流也具有深远的意义。 |
现在,已有20个国家相继成立了JSPS同学会。JSPS中国同学会拥有会员约1,450名,是各国同学会中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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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程 |
第一章 总则 |
第一条 |
本会会名为"JSPS中国同学会"(以下简称“同学会”。英文名称为"JSPS Fellow Alumni Association in China",日文名称为"JSPS中国同窓会"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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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|
本会是由JSPS中国同学会会员(以下简称“会员”)自愿组成的民间团体,为非营利性组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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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|
本会宗旨是增进会员间的相互交流与友谊,服务广大会员,为中日两国的学术交流及世界科教文化活动的发展做出贡献。本会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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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工作范围及活动年度 |
第四条 |
本会工作范围
(一)编辑和管理会员名录,联络会员,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协作。
(二)通过同学会网站等宣传手段提供中日学术交流的最新信息,促进会员间的信息交流。
(三)通过开展日本学术振兴会(以下简称"JSPS")的国际交流项目,推动中日学术交流。
(四)为参加JSPS国际交流项目的研究人员提供咨询与帮助。
(五)支持会员间的交流活动。
(六)组织其它与实现本会宗旨相关的活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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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|
本会的活动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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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会员资格 |
第六条 |
凡承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,皆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(一)一般会员:持有中国国籍,入选过JSPS国际交流项目及其它各类共同研究项目。
(二)合作会员:与JSPS有密切合作关系并经理事会批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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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|
第七条 |
本会设有理事会。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分会会长组成。为了鼓励更多的会员参与同学会建设,理事会成员同一职位任期两年,不可连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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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|
理事会职责
(一)推选会长和副会长,提出下届理事会(首届为筹备委员会)的建议人选。
(二)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、计划及重大问题。
(三)制定、解释、修改本章程。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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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|
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(包括委托书形式)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出席人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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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|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。 |
第十一条 |
本会设会长1人、副会长3~5人。 |
第十二条 |
会长、副会长由理事会(首届为筹备委员会)推举产生。 |
第十三条 |
本会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(一)热心本会工作、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。
(二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。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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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|
本会会长为本会代表人。 |
第十五条 |
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。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三)任期内积极组织学术研讨会等同学会相关活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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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|
副会长从分会会长中选拔。副会长辅佐会长的各项工作,与会长共同组成会长会议。当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经会长指名,代理行使会长职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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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会长会议 |
第十七条 |
会长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组成。根据需要也可召集其他会员列席。 |
第十八条 |
会长会议负责补充完善理事会企划的各项工作。 |
第十九条 |
会长会议的召开
(一)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(二)由会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。
(三)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(包括委托书形式)方可召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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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|
会长会议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出席人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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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则 |
第二十一条 |
本章程经2014年7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,于2014年8月1日生效。 |
第二十二条 |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根据本会的发展情况,对本会章程可做出相应的修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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